權威專家從全新角度分析「民事非法證據排除」——
妻子找電腦高手破解密(電視劇)碼拷貝了丈夫出軌的電子資料,能作為證據使用嗎?通過私人偵探獲得的證據材料,未必就是非法證據,有可能被法院採信?
廣州市律師協會等機構聯合舉辦的HOPE法律講壇第一期之「企業法律風險防控、(民事)非法證據排除」講座日前舉行。我國證據法法學家、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廖中洪等從全新的角度就「民事非法證據排除」進行了分析。
老闆找人勾引老婆所拍視頻認定為非法證據
非法證據是指不具備合法性的證據,廖中洪在論壇上指出,非法證據不等於虛假證據,很多非法證據就是真實的,只不過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不過,最高人民法院並沒有明確規定非法證據的範圍,所以在現實當中可能會遇到法官之間、法官與律師之間的看法不一樣,但目前學術界和司法界並無的公認標準。
廖中洪在論壇上講述了許多真實的案例,有一些是經辦法官或者他的學生們向他諮詢的。幾年前四川有一個老闆想離婚,又不想分財產給老婆,於是找了個年輕人去勾引自己老婆,承諾事前給3萬元,事後給2萬元。這個男人按約定去做了,發微信、打電話,兩人還去開房,被事先安排好的攝像機偷偷錄了下來。
然而,這個老闆沒有兌現承諾,最後的2萬元沒有支付,於是法院在審理過程,該男子把事情經過講了出來。廖中洪說,這個案子中女方出軌偷情是事實,但這個老闆的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最後法院認定這就是非法證據。
用竊聽器材取證
所得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非法證據的規定逐漸在放寬。」廖中洪指出,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底線在於不能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能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能違背公序良俗。
廖中洪說,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沒有構成嚴重後果的,也能被作為證據採信。是否非法證據的衡量的標準有兩個,一是使用的工具,二是場所。
「針孔攝像頭就屬於法律禁止使用的工具,普通的照相機則不屬於。」廖中洪說,拍攝的場所也很重要,司法界普遍認為公眾場所無隱私。但兩夫妻鬧離婚期間,男方把婚外情人帶到自己家裡來,被攝像機拍到了,基於男女雙方對自己家都有支配權,這個證據也不存在隱私問題,不屬於非法證據。
2015年廣州判決過一宗案件,兩夫妻鬧離婚分居,女方搬出去租房,男方得知女方找了個男朋友後,找人把她房門踹開。廖中洪說,這就侵犯了住宅權和隱私權,最後法院判決認定是非法證據。
破密複製丈夫電腦數據
專家認為妻子不算侵犯隱私權
重慶有個案子爭議比較大,兩夫妻四十多歲,分別是不同公司的高管,女方發現丈夫有一段時間不對勁。丈夫的公司給他配了一台電腦,丈夫上班、回家都帶著,還設置了密碼讓女方打不開。有次趁著男方出門忘了帶電腦,女方找電腦高手把電腦打開了,把丈夫出軌的電子資料全部拷貝下來,拿到了法庭上作為證據。
法院也很為難,對此有多種不同的觀點。廖中洪說,首先婚姻法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是夫妻共有的,這個電腦是否共有財產?其次,婚姻期間也是有個人隱私的,女方這麼做算不算侵犯隱私權?「我的個人觀點保守一點」,廖中洪說,他認為不存在侵害他人權益,女方這樣取得的證據不屬於非法證據。
廖中洪說,他在2003年曾在杭州某活動上獲悉了全國有上百個類似的私人偵探,在我國一些比較開明的省市法院有一個共同的特點,認為凡是私人偵探取證的,並沒有侵害他人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這類證據法院能夠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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